艾芬豪矿业定价发行7.5亿美元2030年到期的高级债券
Publish date: 16 January 2025
英国伦敦 – 艾芬豪矿业( TSX: IVN; OTCQX: IVPAF )欣然宣布已完成总额为7.5亿美元、票面利率为7⅞%、2030年到期的高级债券(“债券”)的发行定价。该债券将作为公司的高级无担保债务,并由公司的特定子公司(“担保人”)提供优先担保。
本次债券发行的所得款项总额将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与公司项目开发扩建相关的资 本支出,以及支付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费用。
本次发行的完成须满足类似交易的惯常先决条件。
联系方式
投资者
温哥华﹕马修·基维尔 (Matthew Keevil),电话﹕+1.604.558.1034
伦敦﹕托米·霍顿 (Tommy Horton) ,电话﹕+44 7866 913 207
媒体
坦尼娅·托德 (Tanya Todd) ,电话﹕+1.604.331.9834
前瞻性信息受风险及不确定性影响
本公告可能载有某些“前瞻性”陈述。前瞻性陈述包括所有非历史事实的陈述。这些陈述可通过文中使用“相信”、“预期”、“可能”、“将会”、“会”、“应该”、“寻求”、“形式”、“预计”、“打算”、“计划” 、“估计” 或这些用语的否定词、或其它类似或可比的用语、或有关战略或计划的讨论进行识别。这些陈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于发行形式和条款、发行的交割情况及预期发行所得款项用途的期望。这些陈述并非对未来行动或表现的保证,并涉及未来事件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可能被证明是不准确的。公司可能无法完成发行,导致实际行动或结果与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或预测的内容有重大差异。这些陈述仅是截至本公告发布当日作出,公司并无义务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本公告发布当日后的新信息、未来事件或情况。许多重要因素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业绩与前瞻性陈述所表达的业绩有重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市场情况;社会或劳资纠纷;商品价格的变动;国家或全球事件对于资本市场造成的影响;公司业务或行业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影响公司完成发行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不可预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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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及其副本不得分发或发送到法律不允许刊发、发表或发布本公告的司法管辖区。
债券将以定增发行形式出售,不会通过招股说明书在加拿大或其它地方出售。本公告并不构成销售要约或购买债券的要约邀请;除非根据相关证券法的注册要求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得到豁免,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要约、要约邀请或销售均为非法行为。本次发行只能通过发行备忘录进行。
本文件并不构成在美国境内出售证券的要约。除非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修订版的注册要求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得到豁免,否则不得在美国出售债券。公司无意在美国注册或公开发行债券和相关担保。
在欧洲经济区 (EEA) 任何成员国,本公告和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发行本文载述的证券要约将根据《招股说明书法规》的豁免规定进行,而无需发布招股说明书。因此,任何人士在成员国进行或打算进行债券的要约,只能在不会为公司或任何初始购买人根据《招股说明书法规》第3条公布招股说明书产生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公司和初始购买人均未曾亦不会授权在公司或初始购买人有义务根据此类要约发布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债券要约。《招股说明书法规》是指欧盟第2017/1129号法规。
公司无意且不应向欧洲经济区的任何散户投资者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证券。散户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一项 (或多项) 条件的投资者﹕(i) 根据欧盟2014/65/EU 指引 (修订版,以下简称 “MiFID II”) 第4 (1) 条第 (11) 项所定义的散户投资者或 (ii) 欧盟2016/97/EU 指引(修订版) 所定义且不符合MiFID II 第4(1) 条第(10) 项定义为专业投资者的客户。因此,并未按照欧盟第1286/2014号法规 (修订版,以下简称《PRIIPs 法规》) 就向欧洲经济区的散户投资者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证券而编制关键资料文件。根据《PRIIPs 法规》,向欧洲经济区的任何散户投资者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证券可能属于非法行为。
公司无意且不应向英国的任何散户投资者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证券。散户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 条件的投资者﹕(i) 根据欧盟第2017/565 号法规第2条第(8)项 (根据《欧盟(退出)法案2018》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所定义的散户投资者;或(ii) 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及根据该法案制定实施欧盟2016/97/EU 指引的规则或规定所定义且不符合欧盟第600/2014号法规第2 (1) 条第(8)项(根据《欧盟(退出)法案2018》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定义为专业投资者的客户。因此,并未按照欧盟第1286/2014号法规 (修订版,以下简称《英国PRIIPs 法规》) (根据《欧盟(退出)法案2018》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就向英国的散户投资者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债券而编制关键资料文件。根据《英国PRIIPs 法规》,向英国的任何散户投资者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债券可能属于非法行为。
本公告和在英国发行本文载述的证券要约将根据《招股说明书法规》的豁免规定进行,而无需发布招股说明书。因此,任何人士在英国进行或打算进行债券的要约,只能在不会为公司或任何初始购买人根据《英国招股说明书法规》第3条公布招股说明书产生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公司和初始购买人均未曾亦不会授权在公司或初始购买人有义务根据此类要约发布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债券要约。《英国招股说明书法规》 是指欧盟第2017/1129号法规 (根据《欧盟(退出)法案2018》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本通信仅供以下人士参考﹕(i)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5 年(金融推广)令(修订版,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令》) 第19(5)条所指在投资相关事务上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ii)《金融服务令》第49(2)(a)至(d)条(高净值公司或非公司社团等) 所指的人士;(iii) 在英国境外人士;(iv)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1条定义,可以其他方式合法传达或导致将获传送邀请或诱使参与任何证券发行和销售相关的投资活动的人士 (统称“有关人士”)。本公告仅向有关人士作出,任何人士如非有关人士,不应就本公告采取行动或对之加以倚赖。与本公告有关的任何投资或投资活动,仅供有关人士参与。
公司网站及通过公司网站链接访问的任何网站所载的内容,均不构成本公告的一部分。本公告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受到限制而不可发布。获得本公告的人士应自行了解并遵守上述限制。任何未能遵守上述限制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反这些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本公告并非《招股说明书法规》或《英国招股说明书法规》所指的招股说明书。